互联网金融语录

来源:励志语录 发布时间:2017-11-01 点击:

互联网金融语录篇一

平台制胜-对话互联网金融领军人物

《平台制胜:对话互联网金融领军人物》(最鲜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设与风控实战经验。吴敬琏倾情推荐。)

优惠价:¥68.00/本(包邮)

出 版 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年10月

编辑推荐

近年来,平台战略已成为产业界通用的“游戏规则”,苹果、亚马逊皆因平台而繁荣,阿里、腾读也正是因平台才成为中国最具价值的企业。在互联网金融强势来袭,新一轮的金融革命即将开始之际,谁能成功搭建平台,谁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占据有利的位置!本书囊括了最现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设与风控经验,受我国经济学界泰斗吴敬琏力荐,堪称互联网金融领域创业者入门与投资人掘金的专业读本!

内容推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势如破竹,不断呈现出蓬蓬发展之势,但该领域也正呈现“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的局势,如何搭建平台,如何盈利,如何实现风控等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国培机构和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联合打造的《平台制胜:对话互联网金融领军人物》一书应运而生。

本书通过采访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高管,全方位解读这些企业从设想落地到快速成长的

过程,既“抬头看天”,解读宏观经济政策,研讨行业发展趋势,又“深接地气”,分享在企业经营中的心得体会,相信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各级从业、创业者,都将大有裨益!

目录

前言

人人贷

P2P 即将告别跑马圈地时代 访谈嘉宾 :创始合伙人李欣贺

有利网

O2O 式 P2P:让小贷公司先赚钱 访谈嘉宾 :联合创始人吴逸然

开鑫贷

先有生态圈 后做 P2P

访谈嘉宾 :副总经理周治翰

爱投资

P2C:互联网金融从草根回归精英 访谈嘉宾 :首席风险官刘博

拍拍贷

无担保 P2P:用户是可辨识的 访谈嘉宾 :执行副总裁周浩

合盘贷

建风控仪表盘 安全驾驶 P2P 访谈嘉宾 :董事长陈志生

天使汇

在线众筹其实是一个苦累活儿 访访谈嘉宾 : CEO 兰宁羽

众筹网 为梦想而生

访谈嘉宾 : CEO 孙宏生

融 360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文明人的野蛮

访谈嘉宾 :联合创始人兼 CEO 叶大清

91 金融

从金融引擎向服务引擎蜕变 访谈嘉宾 : CEO 许泽玮

易宝支付

用第三方支付为金融布道 访谈嘉宾 : CEO 唐彬

网贷之家

P2P 网贷行业平均利率将低于 15% 访谈嘉宾 : CEO 徐红伟

附录1{互联网金融语录}.

2014 年上半年网贷行业数据报告

附录2

2014 年上半年中国众筹模式运行统计分析报告 后记

专家推荐

去年开始,中国互联网金融出现爆发性增长。这是金融创新的重要进展,也对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平台制胜》一书收集了互联网金融行业12位企业领导人的访谈,这些访谈不仅有助于大众及时了解互联网金融业正在发生的事情,而且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也提供了很有价值的信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著名经济学家 吴敬琏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推动了传统金融升级,也深刻地改变着金融行业的格局。本书通过对部分创新金融企业的访谈和对话,深入前沿,触及实操,近距离观察刻画互联网金融的新技术、新思想和新模式,这对于我们抚摸新场景、把握新趋势,有着很好的启发和借鉴。

——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政策研究室主任、阿里研究院院长 高红冰

2012年启动的互联网金融热潮,目前已进入中场盘整阶段,无论是创业者还是投资人,新进场者面临更多机会和挑战。如何借力这波互联网金融革命浪潮,体验激情创业的巅峰冲浪?本书将给创业者和投资人非常“接地气”的实战借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黄震

波澜壮阔的互联网金融潮正不断地牵动着创业者的神经,初创企业如何设计平台和赢利模式?如何通过互联网金融推动产业的发展,真正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该如何通过独特的风控模式在激烈中站稳脚跟?本书以对话和企业案例形式呈现的国内领先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战经验,无论是对从业者,还是对创业者,都具有非常重大的启示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知名供应链金融专家 宋华

精彩书摘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重新定义中介的身份和职能,但是他起的媒介作用跟银行不一样。原先一个交易需要多人和多层次来完成,现在通过 P2P 点对点就完成了。未来互联网的发展会使得包括银行和券商这样的金融中介机构重新被定义。原先你认为金融血液必须通过银行这样很粗的血管流动,但是慢慢的,互联网会形成一个网,形成很多毛细血管,很多的交易就不再需要通过这些很粗的血管完成。

——人人贷创始合伙人李欣贺

我们不是一家经营风险的机构,而是一家互联网企业,我们的价值在于消除信息不对称,而不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利差。我们要做的不是通过线上线下对接之后直接赚钱的机器,而是要发展一种金融生态,帮助贷款机构在整个产业链中利用互联网的高效率去赢利。

——有利网联合创始人吴逸然

选择一家 P2P 平台进行投资,首先看平台自身的实力,再看平台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有没有金融从业经验,是否真正实践过小微金融,最后就是品牌及风险控制的能力。利率过高的肯定不靠谱,如果借款利率超过基准 4 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小微企业也无法长期承受过高的利率。风险控制措施要能够落实,而不是玩概念。

——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

我们在开车上高速的时候,核心 KPI 就是有没有超速,看仪表盘上的速度指标就可以了,如果没有这个指标,我们不知道有没有超速。其实 P2P 平台也是一样的,大家都在高速发展,1 年翻三五倍,你怎么知道发展得是不是太快了?会不会开到一半没有油了?

——合盘贷董事长陈志生

风控不能只看抵押物,更重要的是对客户和行业的理解。我在银行方面工作时间很长,事实证明,银行的好多坏账往往出在有抵押物的客户上。银行把握风险的第一原则是抵押物处置,但不是所有的抵押物都能处置,比如客户的唯一住房就处置不了。如果拿唯一住房抵押,违约成本就不会太高。

——爱投资首席风险官刘博

用户其实是可以辨识出来的,通过一些社会化的媒介去研究用户的行为、信用情况,从中找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尽管这些东西至今还不够全,但谁能把这个工作做得更好一些,谁的发展空间就会更大一些。

——拍拍贷市场副总裁周浩

我们最初几个合伙人都自嘲是“持续不成功创业者”,一开始我们的想法很简单,就是想建一个网站,大家一起合投一些项目,后来我们发现在线天使投资并不好做,效率低,而且有很多壁垒,还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每个人的资源和能力都不一样,等真启动之后,才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非常多。

——天使汇 CEO 兰宁羽

众筹这个模式来源于国外,它在国内的落地发展也不过两年多的时间,就目前来看,国内同类的众筹网站数量不多,市场依然较小,未来的发展潜力却很大。众筹模式的发起,一开始就与“实现梦想”有着很深的渊源,这也是任何一个众筹平台不变的初衷。

——众筹网 CEO 孙宏生

互联网与金融是一个融合的过程。互联网是野蛮人,本质是平等、创新,银行体系是文明人,以稳健为主,不愿冒风险,他们骨子里是两种基因,后者讲究稳健和低风险,而前者追求的则是创新和高效。但是,文明人如果卷起袖子野蛮起来,会比野蛮人更可怕。

——融 360 联合创始人兼 CEO 叶大清

我们希望能够成为互联网上的“平安”,因为我们的金融服务对象是 100 万到1000 万的人群。我们认为这群人是本该享受到金融服务,事实上没有享受到的群体,这个群体到普通银行需要排队,却又进不了私人银行的门,我们就通过互联网为这一部分人提供服务。

——91 金融 CEO 许泽玮

支付是一个基础金融服务,是平台式服务,可以叠加很多东西,沉淀大量商户资源和交易数据,很容易做增值服务。没有支付宝哪有余额宝?没有支付哪有基于互联网的供应链金融?所以说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先锋队,10 年前易宝支付成立,3 年前拿到人民银行发放的支付牌照。支付牌照的发放,表明中国开始有了一个准金融行业或者类金融行业。

——易宝支付 CEO 唐彬{互联网金融语录}.

不排除有大量公司并没有对行业的风险进行计算就跟风进入,互联网的特点决定着P2P 行业未来的集中度可能要比传统线下小贷的集中度高很多。随着一些有实力的公司加入,行业的平均利率会拉入到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准,比如说 15% 以下,整个行业将逐渐趋于理性。

——网贷之家 CEO 徐红伟

作者简介 贾 康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

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PPP 研究院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中国财政学会 PPP 专委会会长,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和中国改革研究会常务理事,《财政研究》主编,北京、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福建、安徽等省人民政府顾问,西藏和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校特聘教授。

1995 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97 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1988 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赴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多次参加国家经济政策制订的研究工作和主持或参加国内外多项课题,撰写和出版多部专著和数百篇论文。多次受朱镕基、温家宝、胡锦涛和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被媒体称之为“中南海问策”)。担任 2010 年 1 月 8 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的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和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

互联网金融语录篇二

《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意见》看不懂? 白话解读版在此

《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意见》看不懂? 白话解读版在此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意见》)。

看不懂? 白话解读版在此

1、互联网金融大家都说是个好东东,我们也要支持发展,支持产品创新,并提供发展空间和政策支持。

2、无论你们马甲和名字多名花哨,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还是有风险的,要加强监管。

3、互联网金融你们再多花样不过是支付、网络借贷(P2P)、众筹、基金销售、保险、信托和互消费金融等这几类。

4、分了类以后,这几个野孩子一人领一个回家管去,这些熊孩子出了事找你们的妈去。势力范围大致的划分是:央妈管支付;银监会管P2P和原来沾亲的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证监会管股权众筹和基金销售;保监会管互联网保险。

5、支付你个狼崽子,以后不要抢银行的生意了,以后你就做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托管也不要做了,给银行。

6、P2P你个爱惹祸的熊孩子给我老实点,你只能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要吸存放贷非法集资。

7、哭什么哭,糖果也是有的。我知道你们都还小,符合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给你们点税收优惠。

8、哦,对了,这事儿不是谁都能干的,除了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你们还到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9、你们能忽悠我理解,但是不要过度了。消费者权益还是保护的,洗钱和其他犯罪还是不能做滴,这是底线。

10、大家都有组织了, 你们也成立个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吧,没事可以收收会费做个培训啥滴。

精彩看点

鼓励多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意见》提出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意见》指出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鼓励银行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

《意见》提出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意见》表示: 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鼓励优质机构在主板、创业板融资

《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意见》指出: 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

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明确金融监管、工商、电信部门监管分工

《意见》明确金融监管、工商、电信部门监管分工,同时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意见》指出: 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初创互金机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 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符合条件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意见》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意见指出: 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

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方支付不得夸大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意见》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意见指出: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P2P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

《意见》提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意见指出: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互联网金融语录}.

股权众筹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坚持小额投资

《意见》提出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意见指出: 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

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第三方支付备付金不得用于资金赎回

《意见》提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 意见指出: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保险公司应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建立防火墙

《意见》提出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意见指出: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

互联网金融语录篇三

黄奇帆金融的本质就是三句话8.3.2015

股评市长黄奇帆:把金融搞得很复杂的那些人都是骗子

2015-08-03 07:34

7月31日,题为《黄奇帆:金融的本质就是三句话》的文章在互联网中广泛传播。黄奇帆说的金融本质三句话是:一是为有钱人理财,为缺钱人融资;二是信用、 信用、信用,杠杆、杠杆、杠杆,风险、风险、风险;三是金融不是单纯的卡拉OK、自拉自唱的行业,金融如果不为实体经济服务,就没有灵魂,就是毫无意义的 泡沫。 实际上,黄奇帆的这三句话是在今年2月11日的重庆市金融工作会上说的。5个月前的语录,为何到现在还有很多人转载?

原因很简单,素有“金融市长”、“学者市长”之称的黄奇帆,在当下股市持续震荡的当口,有关股市的观点契合广大股民的关切。

重庆“CEO”和重庆GDP

31个省区市已经公布了今年上半年的GDP。重庆以11%的GDP增速领跑,在31个省区市中排名第一,不仅远高于7%的全国平均水平,也超过了自己10%的预定目标。

2005年,重庆的GDP增速还排在全国的第22名。2006年,排名前提了3位,排在第19名。可从2007年开始直到今年上半年,重庆的GDP 增速排名,再未出过前五名。2010年黄奇帆正式担任重庆市市长以来,重庆拿了三个第二名(2010年至2012年)、1个第四名(2013年),2个第 一名(2014年和2015年上半年)。

分析人士认为,重庆经济高速发展,与黄奇帆个人也有关系,黄奇帆“开创了重庆模式”。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郑新立也曾经说过,上海给重庆的一大贡献是送来了一个资本市长黄奇帆。

今年是黄奇帆来到重庆的第14个年头。2001年他从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调任重庆市副市长,上任伊始就组建重庆的国资经营平台,盘活重庆的存量资 产。5年前出任重庆市长之后,开始筹划外汇结算离岸中心。这期间,还有重庆老工业基地的复兴及重整、成立上市公司重组领导小组和上市公司重组办等一系列组 合拳。

今年以来,黄奇帆密集会见了华硕集团全球总裁、加拿大加中贸易理事会总裁、香港贸易发展局总裁、英国怡和集团主席等各类商业精英。去年、前年以及大前年,他也是这样过的,目的都是为重庆“引凤”。

“股评家”市长

除了《黄奇帆:金融的本质就是三句话》,近期被广泛传播的还有去年1月14日,黄奇帆在重庆市经贸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股市看法。

在这次会上,黄奇帆谈到了股市改革的顺序问题,认为应当先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然后再推多渠道股权融资让巨量现金进入股市,提振股市信心;接下来再 启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他强调,“一般类的改革,一定要'接地气',懂行情,经济学的道理可能大家都知道,如果你知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改革需求顺序出 牌这个道理,遵循工作秩序。那就是一副好牌,次序打乱了,你就会输。” 黄奇帆上述“出牌的顺序打乱了,你就会输”观点,去年一月一度成为各大网站头条。近期,股市持续震荡,这一观点再度受关注。

不同于绝大多数地方官员,黄奇帆经常公开评论金融行业及管理层的做法。 他强调,“让一大批企业,不管大企业、小企业(上市),大企业到A股去上市,中小微企业到转板、三板去上市,”然后改变融资市场的力量对比,倒逼利息下降。

几乎每一次,黄奇帆的“股评”和有关经济方面的言论,都会受到关注。有人戏称他是“黄大嘴”。

有经济金融功底,系三中全会《决定》起草组成员、

黄奇帆的金融功底和经济驾驭能力,也得到了中央的认可。

{互联网金融语录}.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黄奇帆成为三中全会《决定》起草组成员之一。三中全会后,官方成立了中央宣讲团,28名成员中也有黄奇帆。

三中全会《决定》起草组和中央宣讲团,成员多数都是专家学者、国家部委负责人。来自地方的官员只有两人,黄奇帆和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

重庆工商大学教授王秀模等学者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黄奇帆能够进入《决定》起草组和中央宣讲团,一个原因在于其自身具有的知识和素养。

最近几年,坊间一直有黄奇帆进京担任金融领域高官的传闻,但始终没有官方层面的实际行动来印证这个传闻。

人民日报海外版原总编辑詹国枢多次采访过黄奇帆,他评价说,黄奇帆“脑袋瓜子特别灵,无论什么数字,只消看过一遍,立即记住,仿佛存入电脑,甭管啥时需要,键盘一敲,嗒嗒嗒嗒,逐一呈现”。

接下来我们看看黄奇帆的这篇原文,或许库友们能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金融的本质就是三句话

文︱重庆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黄奇帆

一、说说金融的本质

首先,说说金融的本质。就是三句话:

一是为有钱人理财,为缺钱人融资;

二是信用、信用、信用,杠杆、杠杆、杠杆,风险、风险、风险,实际上就三个词“信用”、“杠杆”、“风险”;

三是金融不是单纯的卡拉OK、自拉自唱的行业,它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金融如果不为实体经济服务,就没有灵魂,就是毫无意义的泡沫。在这个意义上,金融业就是服务业。

具体来讲,第一个特点,为有钱人理财,为缺钱人融资。

银行是干什么的?一方面,老百姓有钱存在银行里;另一方面,企业需要钱,银行就是在之间起着桥梁,起到中介和服务作用。保险是干什么的?保险实际上 是人在健康、安全的时候,有余钱买了保险,发生生病、死亡等意外突发事件的时候拿来救急,这个过程是人自己给自己的一个平衡,当这笔钱放在保险公司,又可 以为企业融资提供资金来源。

证券市场更是如此,老百姓冒一定的风险投资买股票,取得回报,不管是赚的企业利润分配,还是股价差价,总之是为有钱人理财的一个桥梁。租赁也一样, 一个企业没钱一次性投资10亿,就要借债,如果通过租赁,把一次性的巨额投资转化为日常的租赁费用,那么投资资本和资金就转化为租赁公司的资金,而企业不 出这笔钱,摊入运行成本,运行成本增加以后,少交一点所得税,或者产生各种各样的效益。这也一样起到为需要钱的人融资的作用。

在座的都是金融业专家、领导,都明白这个金融的定位。我们有十几个金融品种,不管是直接金融系统的资本市场发债券、发股票,还是间接的金融系统商业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系统,都是各种理财方式、中介方式,本质上就是为有钱人理财,为缺钱人融资。

金融的第二个本质,是信用、杠杆、风险。

首先是信用。

没有信用就没有金融,信用是金融的立身之本,是金融的生命线。金融的生命线,一种体现在是金融企业本身的生命线,金融企业本身要有信用;一种体现在 与金融机构借钱的企业也要有信用;还有一种体现在老百姓在你这儿存款、投资的过程中,各种中介服务类的企业当然也要有信用。信用从哪儿来呢?对非金融企业 来说,你跟金融单位融资,没有信用就无法融资,任何在这个问题上投机取巧的人,最终一定会受到惩罚。说我不要信用也能融资都是胡扯,离开金融本源的任何理 论都是不成立的,这个本源就是两个字——“信用”,是金融安身立命之本。

企业的信用在哪儿呢?

第一,企业要有现金流,你向银行借1亿,银行就要审核这个企业每天、每月、每季度、每年现金流怎么样,现金流比利润还重要,哪怕利润很高,如果某一 个月资金链断了,把你弄得崩盘了,后边哪怕有暴利,你已经死了,也没有用。所以,资本市场上考核企业的第一个信用就是分析财务报表里的现金流。{互联网金融语录}.

第二,要讲企业的利润,我们说一年有1亿利润,10倍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可以值10亿,增长很高,市盈率30倍、50倍还有人愿意买,是买它的未 来,因为利润增长很快,买了以后,过三年、五年,高增长率会把这个市盈率从30倍又降到10倍,我买的股票就赚钱了,总之和回报率有关。

第三,和抵押物有关,如果回报率、现金流不大讲得清,但这个企业很重要,担保公司愿意为他担保,或者某个第三方企业帮他担保,担保物是充实的,银行当然可以照贷无误,如果万一企业不行,担保公司、第三方企业赔,只要这个事铁板钉钉,也是可以的,也是一种信用。

第四,就是企业的高管人员,企业的经理是一个世界有名、中国有名、区域有名的非常实诚的优秀企业家,如果遇上金融危机,遇上特殊困难,暂时遇到困难,凭他个人信用的含金量,大家可以帮忙。另外企业的品牌等一些无形资产也是有价值的。

这些都是一些金融学的常识,但人们往往不按常识做事。我们有时候说现在大数据分析,不管怎么分析,如果看不到企业的现金流,看不到企业的资本回报 率,看不到企业的第三方担保,看不到企业非常实际的一些信用物,大数据分析就能把几百万、几千万借出去?我觉得这也会很荒唐的。我的意思说什么呢?

{互联网金融语录}.

如果直接了解企业这些相关数据当然最好,如果用大数据,网络的方法间接地、确切地了解企业的这些数据,也是一样的效果。但是,如果说大数据分析的结果是不需要有资本回报,不需要有现金流概念,不需要有担保物,也不需要有其他的信用物,那大数据就是赌博。

所以,金融的本源其实并不复杂,如果一套说法说得把金融ABC给丢了,它哪怕再复杂再高端,也别信。金融的衍生工具也一样,有许多许多的衍生工具,但是不管什么衍生工具,总是能看到信用几个基本特征的痕迹,如果全部抛弃了,还原不了,根本搞不清了,那就是泡沫。

美国2008年的金融危机就是这样,次贷产品本来是房地产商卖房子,不需要抵押物,零首付,不受制约,房价就会涨,涨了大家都赚钱。一旦这样的房子 坏账,没有抵押物,全是银行背账,银行风险就大了,但银行不是想办法把次贷变成正常贷款,从抵押物上做文章,而是把这个次贷卖到股票市场,变成了CDS债 券,这个CDS债券杠杆比到了1:40,雷曼兄弟公司40亿美元购买了1600亿美元的CDS。如果这个债券涨10%,他就赚400%,40亿美元变成 160亿美元,如果跌10%,就立马崩盘了。总之,考核数据分析或者品种转换的根由,就是信

用物。没有信用的一切金融都是假金融、伪金融,在重庆决不让它 发展,这是常识。

第二个就是杠杆。

金融的特点就是杠杆,没有杠杆就没有金融。为什么要信用?因为信用是杠杆的基础,你有信用,我才杠杆,如果什么事都是1:1的,我拿100块给你,你就我给100块的货物,大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不需要信用了。一旦有信用,就有透支,透支就是杠杆。

银行的存贷比,就是一种杠杆比例。有10亿注册资本,可以搞100亿贷款,资本充足率1:10,也是个杠杆比。

租赁公司如果有50亿资本,可以搞500亿租赁,也是1:10的杠杆。搞期货一般是1:20的杠杆,5块钱的资金可以做100块钱的投资,如果做远期交易,1:5的杠杆,100块钱的交易付20%,半年以后货物到了再付剩余的,这中间也有个透支,是1:5。

最近,股票市场搞融资融券,也是个杠杆比,你有100万的股票,跟证券公司可以融资也罢,融券也罢,借给你一定比例的透支,总之没有比例就没有金 融。虽然这也是金融课堂的ABC,但是一切的金融风险都是背离了这些基本原理而所致的,所以这些基本原理要当真经来念,不管是行长还是科员,这个真经要天 天念、月月念、年年念。{互联网金融语录}.

所有的金融风险都是杠杆比过高造成的,没有杠杆比就没有金融,但杠杆比过高就产生风险。刚才我用了信用、信用、信用,杠杆、杠杆、杠杆,风险、风 险、风险三个叠加词,就是用最土的方法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一切金融的创新都是想方法把杠杆放大,一级杠杆1:3,二级杠杆再来一个1:3,整体系统叠加 就变1:9,如果有三级、四级就更上去了,每一级都在策划杠杆比,一切金融危机的本质就是杠杆比放大,真正的智慧就是设计一个风险比较小的、有一定信用基 础的、可靠的、不容易坏账的杠杆比,那才是智慧,是金融的精髓。

我们说过分的杠杆比是一切坏账、一切风险、一切金融危机的来源,坏账是讲具体的一个企业,风险是这个系统体系发生的事,危机就是延伸到一个地区,一 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事。所有的这些,都和杠杆比、和风险没控制好有关系。解决金融危机的全部办法也就是三个字:“去杠杆”,不管是国家级的去杠杆,还 是某个行业的去杠杆,还是某个企业的去杠杆,实质就这么简单。

这是金融的第二个本质,风险、杠杆和信用。这三件事是互动的,信用高的风险当然就低,杠杆比一般也不会太高;杠杆比高的信用就会降低,风险也就比较高。金融专家、企业的创新都是围绕这三件事在运转,最关键的是要把握好一个度。 第三个本质,金融的要义是为实体经济服务。

互联网金融语录篇四

达自由互联网上的言论表

互联网上的言论表达自由

(作者保留本文完整的著作权,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利用本文之内容、观点、资料,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需要得到作者书面授权同意。)

一、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在互联网上的交易日益增多,用户在享受互联网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成本。与采用传统的交易方式一样,用户很注重交易的安全,因为由于电子交易的无纸化,当事人没有类似合同书这样的证明文件来作为证据,电子记录是否准确、电子签名是否真实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用户在从事电子交易的时候所担心的问题。除电子合同交易问题外,网络违法犯罪问题也是用户所关注的,“黑客”、病毒袭击、网络色情、网上侵权、诈骗等等都是互联网进一步发展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关于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

(一)系统安全问题。系统安全问题主要关注的是系统的实体安全和运行安全。系统实体安全是指网络设备、设施免遭地震、水灾、有害气体或其他环境事故(如电磁感染)等的破坏以及被盗、被毁等人为破坏。显而易见,网络系统实体安全主要是对网络硬件安全的保护。 [1] 运行安全主要是指防止非法侵入系统或者是病毒对系统运行的冲击,还包括防止非正常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讯服务,造成网络或通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

(二)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信息不被修改、泄漏、攻击以及信息的安全、及时、准确传输等问题。信息不被修改主要是用户个人储存的信息和通过网络途径传输的信息不被修改的问题,这在电子交易中尤为重要,因为当事人的信息是否准确地传输到达到相对方决定着交易的成败。信息泄漏主要是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网络服务商非法泄漏的问题,软件公司生成的网管软件使得网络管理员享有极大的权利,可以方便地对用户的各种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监测;此外,木马程序、软件或硬件产品所带的后门程序都可以对于用户在网上的所作所为了如指掌。 [3]信息被攻击主要是指感染计算机病毒或是被他人运用其他网络技术进行攻击的问题。信息的安全、快速、准确的传输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生命,没有了安全、快速、准确,互联网的快捷、成本低的优势将荡然无存,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

(三)计算机病毒问题。计算机病毒不仅可能对于系统运行、信息传输造成破坏性影响,严重的还能对于计算机硬件造成损害,甚至于造成局域网的瘫痪。各种新型病毒及其变种不断增加,互联网又为病毒的传输提供了最好的媒介。今年一月份的出现的“蠕虫王”病毒,曾在全球造成上亿美元的损失。 [4]而最近的“冲击波”病毒,

则专门针对微软公司的“Windows2000/xp”,导致系统频繁自动关机或是无法启动;截止2003年8月19日,已经造成了四十多万台电脑中毒。 [5]计算机病毒对于国家机关、金融系统等的安全也构成极大的威胁,病毒自产生之日起就是网络运营商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必须面对的难题。

(四)“黑客”(Hacker)问题。“黑客”泛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授权访问的人员。 [6]提起“黑客”的危害,网站经营者深有体会。“黑客”们本身对于网络的了解很深、计算机技术也十分高超,一旦准备入侵某个网站,一般该网站难逃厄运。“黑客”们入侵网站的目的不一,有的只是为了显示自己技术高超(这类“黑客”一般会选择类似美国国防部、雅虎等这样的硬骨头来啃)、有的则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

(五)互联网与国家安全(略)

二、互联网上的言论表达自由

在互联网时代,用户开始使用电子邮件(E-mail)、论坛(forum)、电子布告版(BBS)、聊天室等工具来发表自己的言论。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人们在网上使用的大多是假名,所注册的个人信息也大多不是真实的。因此,很多网络使用者开始在网上发表一些政治性言论、开始在网上与陌生人进行交流等等。由此我们看到,一方面互联网有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更好实施,公民可以在网上为国家的方针政策献计献策,也可以对于国家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更好的监督;另一方面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在网上发布反动信息、发布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言论等等。

对于互联网这种新生的事物,我们在享受它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时,千万不能忽视它的负面效应。就言论自由而言,《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表述自由至少受到两方面的限制:(1)国家的限制,即来自公权的限制,通常包括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国家保密法律、新闻检查法律等;(2)民事主体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的限制(即来自私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包括公民人格权在内的合法民事权利。 [7]但由于网络空间的人机分离性,对于在网上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侵害公民人格权益的当事人我们很难追查,所以同时应该赋予网络服务商一般审查义务,一旦发现或是经人通知,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删除该信息或禁止该信息被第三者访问。至于他人利用互联网来实施侵害公民人格权的问题,我们将在本节第五个问题里专门进行论述。

三、互联网上的犯罪控制{互联网金融语录}.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目前类似计算机犯罪的名称有好几个,如电脑犯罪、网络犯罪、信息犯罪等等 [8];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内涵概括差别更大。但是国内大多数学者都将这类犯罪称为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一类犯罪,就如同“经济犯罪”、“性犯罪”、“青少年犯罪”一样,这里我们也采用“计算机犯罪”这一名称。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9] [4]也有学者认为,刑法上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应为:“行为人依计算机的特点而故意或过失地利用计算机为工具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以暴力毁坏他人正在依计算机特点使用中的计算机及其设备,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同时该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和“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行为”。 [10]笔者同意将计算机犯罪进行分类,但是上述定义中的“以暴力毁坏”这一限制似乎没有必要,笔者以为,计算机犯罪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借助计算机技术手段、利用计算机本身的特点所实施的侵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所实施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行为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手段的智能化。与传统的犯罪形式相比较,行为人所使用的更多的是知识和技术,而不是暴力与凶残。 [11]像上文所述的计算机“黑客”,他们的技术甚至于比专业的计算机工程师还要高。正是由于犯罪手段的智能化,使得对于这种犯罪的追查变得困难。(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从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年龄分布来看,以中青年居多,并有低龄化趋势。据统计,在美国计算机犯罪者的年龄区段为18至46岁,平均为25岁;我国的计算机犯罪者,平均年龄也是25岁。 [12]像上文中所述的“冲击波”病毒的编写者,据报载也只有18岁。(3)危害后果的严重性。由于在互联网上信息传播面大,一旦当事人实施了该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很多的间接损失或无形损失。还有就是在互联网上针对大额的交易或金融机构所实施的犯罪,其数额十分巨大,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一般普通型犯罪。再者在互联网上传输病毒可能造成很多的局域网瘫痪或是数百万的计算机设备损害。(4)犯罪侦察的困难性。这主要是因为,首先,犯罪主体的手段技术高超、作案手段隐蔽、逃避犯罪的能力很强;其次,电子证据的采集和认定很困难;最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也可能导致跨国犯罪的产生,无法实施有效的侦察,这对于打击犯罪也很不利。

对于计算机的犯罪的类型,主要包括:(1)利用计算机来实施的犯罪,这主要包括:A、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B、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破坏社会主要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例如网上销售伪劣产品、侵害他人商业信誉、做虚假宣传、侵害金融秩序等等;C、利用计算机来实施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例如网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侮辱诽谤他人等等。(2)针对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例如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互联网上传输计算机病毒等等。

(二)计算机犯罪对我国法律的冲击及可能对策

计算机犯罪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的冲击较大:一是对于我国刑事法律的冲击。我国刑法对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不够,是否应该增加新的罪名以及增加哪些刑法罪名值得讨论;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犯罪手段发生了很多的变化,

是否应该对于传统的认定犯罪的方式方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是对于我国刑法司法实践的冲击,主要是如何确定跨国计算机犯罪的管辖问题、如何来分析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现象、如何认定互联网上的共同犯罪问题、证据收集和认定问题等等。

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对于计算机犯罪做出明确规定,《刑法》中只规定了3条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即第285、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为了与刑法相配套,我国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重要的有:2002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2000年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新特点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状况,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强防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合作,因为涉及管辖、犯罪认定等问题需要国家间的协商和合作;二是要完善充实我国刑法、行政法规中处罚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规定;三是应该考虑制定专门的立法,实际上目前世界上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已很多,如美国佛罗里达州于1978年通过了第一个计算机犯罪法,至1987年,美国已有47个州完成了有关立法;1984年,美国通过了《非法使用电脑设备、电脑诈骗及滥用法》。英国、日本、俄罗斯、法国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立法。

[13]最后应该加强刑法理论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研究,为将来修改旧法、制定新法、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四、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

伴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我们逐步进入了以IT产业为基石的新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的浪潮正在席卷全球。可以预言,电子商务将成为现代经济和商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交易形式,其发展前景将十分广阔。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电子商务对传统交易方式的替代将引发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从技术层面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体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电子商务的最大优点在于: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但由于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使得人们对交易的风险负担和证据制度产生了担忧;同时我们也看到电子信息的接收、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新问题的出现,对传统的商事交易法律制度的影响十分巨大。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对合同法的影响

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的出现将对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产生巨大冲击。所谓电子合同,学者认为是指当事人利用网络采用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EDI)、电子邮件(E-mail)等方式订立的合同。 [14]那么电子合同将带来哪些新的法律问题呢?

1.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

电子合同到底是不是书面形式呢?由于 EDI和E-mail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和易变动性使得它和一般的书面形式有较大的不同。如果不把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形式的话,那么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将会大大降低,这将直接影响客户对电子合同的信赖,将会阻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合同法》第11条对传统的书面形式做了扩充,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笺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的规定无疑对于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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