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再审申请书范文

来源:工商管理 发布时间:2019-06-14 点击:

书再审申请书范文篇一

再审申请书参考格式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X ,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号码:XX。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系李XX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号码:XX。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XX因与被申请人XX.......(案由)纠纷,不服XX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具体诉讼请求:

1、撤销原判,再审改判XX。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原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系因自身过错造成,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二、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书再审申请书范文篇二

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进,男,38岁,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 市民,原住江苏省

徐州市鼓楼区民主北路86号b1503室,现住河南省方城县裕景广场5号楼1单元406室,

手机号:15993177063 邮政编码473200

原审被告:河南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

公司地址:方城县中达花园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林

再审申请人周进因与被告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61号判决现在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1,撤销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61号判决和方城县作

出的(2013)年方民劳初字第11号判决,依法重新公平公正审判。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款: 原判决、裁定事实主要依据是伪造的

(一)二审法院用和被告存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职职工所作的伪证用在了原告身上,且前后

矛盾,荒唐可笑。判决书第7页第13行,“本院认为……周进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陈继胜和

赵家盈的证人证言均否认了周进是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职工的事实”。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周进从没有提供陈继胜和赵家盈的证人证言,而提供的是曹铁良、王大庆和郑天欣证人证言

(详见一审庭审笔录和二审笔录),且不符合逻辑,依据伪造显而易见。法院不但没有采纳

周进提供的养殖户的证人证言,反而把被告的职工的伪证用在了原告身上,况且是不利于原

告的证言,由此只能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显得滑稽而可笑,更谈不上公平公正。

(二)二审法院判决事实主要证据伪造非常明显,且判决不合常理。判决书第7页第15行,

“本院认为,……周进在庭审中又承认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不受上下班

制度的约束”。 一审原告周进提供证据王信龙和胡建林通话录音不仅证明受被告的制度约

束还受其领导;在一审庭审和二审庭审中周进从没有承认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

和饲料不受上下班制度的约束,所以依据伪造非常明显,在二审中周进只认为“不需要”签到,

详见二审庭审笔录第4页。众所周知,推销业务一般不需要公司的签到,既然是推销,就不

必天天签到,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出俱证据

证明。“不需要天天签到”并不代表不受制度约束,既然是推销本身就不受上下班制度的约束,

况且原告还提供证据证明受被告的领导和约束,我们费解:二审是真不知道这个证据?还是

存在故意?用意是否存有诱导?

(三)二审判决书第7页第9行:“本院认为,周进到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去推销兽药和

饲料是在自己购买养猪饲料过程中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达成的约定”。

1,详见原告提供2013年5月3日原告爱人和胡建林通话的直接证据,证周进经苗书坡介绍{书再审申请书范文}.

到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的;

2,二审庭审录像;李法官也承认是苗书坡介绍的。

3,一审被告提供证据:

胡建林情况说明第五行,说明是:长年购买而不是长年约定;

赵家盈证词第六行,说明是:“闲的时间没事干”来俱乐部;

陈继胜证言第十行,说明是:“是闲余时间”来俱乐部;

4,一二审认定约定时间2012年6月至11月是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之后的约定。

所以并不是二审的“在自己购买养猪饲料过程中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达成的约定”,显然

与事实相悖。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正因为在判决、裁定事实主要依据是伪造的,由此只能得出相反的判决

结果。

(四)一审法院伪造并采纳前后矛盾的证据。和胡建林的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职员工在2013年8月28日庭审中提供书面证词证明周进在俱乐部(详见证据赵家盈证词和陈继胜的证言)与2013年12月17日庭上证言证明周进不在俱乐部(详见一审二次庭审笔录2,3页)相互矛盾,并且在周进是否参与送货的具体细节上,陈继胜的谈话录音包括庭上的陈述证明周进参与营救,但是赵家盈在庭上说的证词证明没有参与营救,伪证明显,但法院却采纳了伪证。在判决书第2、3页这样伪造写道:一审伪造了“原告周进虽提供了被告单位的劳动者陈继胜的谈话录音,但陈继胜又为被告做了相反的证词”。事实是赵家盈做了相反的证词并不是陈继胜。

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 原判决、裁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一审法院为了不采纳关键证据凭空捏造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中:“原告的其代理人王信龙化名王三与被告负责人胡建林的通话录音有欺骗性和诱导性”,王三是王信龙的小名,通话录音没有欺骗性和诱导性,有其他证据佐证,通话内容观关,符合法律规定详见附件

(二)判决书中:原告周进提供的销售单仅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不能证实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第一,原告向法庭提供的2012年8月27日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销售单,其中购买人是王小平,周进以公司经理的名义代表公司是卖出者,其中卖出的生物制品为普宁;

第二,庭上证人王大庆作为养殖户证明了买过周进以养殖俱乐部的名义卖出的疫苗,(一审中2013年8月28庭审记录5页第二行)是直接证据;这两证据相互证明。

第三,根据农业部3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农业部2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订购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只许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的规定。我们作为弱者姑且不说判案的公平性甚至希望法院能依法判案也变成了一种奢望。以上三点足以说明是劳动关系。

(三)判决书第7页,“本院认为……因此周进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之间的一种劳务合同行为”。

1,判决肯定了周进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

2,周进以公司的名义卖生物制品,根据农业部2号令和3号令足以说明周进提供证据证明了双方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3,工作地点,方城县养殖俱乐部

4,工作时间,2012年6月至11月

5,每月发固定工资

6,工作过程中受胡建林领导,受制度约束,详见王信龙和胡建林通话。

(四)关键直接证据定为间接证据,并不是二审判决书第7页,“本院认为,……周进主张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原告提供的2013年5月3日的余海燕和胡建林电话录音是直接证据,一审定为间接证据,原告周进提供的曹铁良、王大庆、郑天欣的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一审定为间接证据。胡建林和王信龙通话和上面所说证据相互印销售凭证

被告胡建林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提供证据上都认可订立有口头约定,那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胡建林能把劳动报酬支付的工资表当庭出示就证明了口头约定,但胡建林没有,而原告周进已经举证证明从经向用人单位实

际提供过有偿劳动,一二审在判决书中也给予了认可,那么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七条应当由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的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他内容。是劳务还是劳动关系胡建林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举证,一二审法院没有列示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作为用人单位不应该拖欠工资,(按照会记记账准则一目了然)。如果胡建林把工资表提供给法庭,也就证明了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所以,二审认定的劳务合同行为证据不足,作为用人单位持有大量的关于用人方面的证据,一二审已经认定周进是方城养殖俱乐部职工并推销过饲料兽药,那么举证方应该是用人单位,应该拿出证据证明是劳务而不是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周进{书再审申请书范文}.

再审申请日期:2014年9月25日

附件

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可作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以前法院按规定对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取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用,经法律界人士广泛研讨论证后,现在作了修改,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偷拍偷录法院不予采用: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二是偷拍偷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曹建明介绍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取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所以王信龙和胡建林通话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并且有庭上证人证明。

书再审申请书范文篇三

申请再审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

(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03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 “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03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04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05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05年5月13日以(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

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6)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0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 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05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李X 2011年3月21日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2002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003)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决书;

(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书再审申请书范文篇四

再审申请书样本

再审申请书样本

发布时间:2010-08-13 10:06:06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书再审申请书范文}.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

(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

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 (签名、捺印、盖章) ××××年××月××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26号

【发布日期】2009-04-27

【生效日期】2009-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书再审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书再审申请书范文篇五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

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

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书再审申请书范文}.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

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书再审申请书范文}.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

判决第*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

印)

(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注:民事再审申请书共提交6份(如被申请人或原审其他诉讼人增加一名则多增加一份申请书)

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并加盖律所印章、律师事务所函。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判决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一份。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同时提交U盘,内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再审申请书、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必须采用文字录入方式、可自由编辑)。

书再审申请书范文篇六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11日(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向***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占50%,投资30万元?***,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在明知***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以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上一篇:中信女士香卡金融营销策划书
下一篇:最后一页

Copyright @ 2013 - 2018 学习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学习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605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