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联动工作总结

来源: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5-03-30 点击:

三调联动工作总结篇一

“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 “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社区、辖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平安乡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乡镇”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中心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机构

镇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镇长、综治工作副镇长、司法所长担任,成员由镇综治工作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目标要求

四下降: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事件呈下降趋势。

三提高:民调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

三不出: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

三确保: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出现民转刑案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职责

1、落实上级“三调联动”工作规划。

2、抓好村、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抓好力量配备和业务培训。

3、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月)排查制度,认真做好来信来电接待工作。

4、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工作流程

1、镇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

员应与所在村(居)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在公安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民间纠纷较多,群众习惯于求助公安机关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镇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纠纷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

(3)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2、镇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

(1)受理纠纷。案件受理来源:接待来信来电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驻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宅基地等权属、由国土、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

头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调处中心值班人员报请调处中心,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镇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3-5天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5-7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3、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由调处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件人员,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解工作领导{三调联动工作总结}.

镇矛盾调处中心加强领导和协调,把调解工作作为和谐

{三调联动工作总结}.

司法、和谐施政的重要措施,贯穿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帮助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的保障。

(二)建立联动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以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主,会同司法、信访、公安等部门,每季度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并以报表形式上报区“三调联动”工作领导机构。

2、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调解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处工作情况。

3、建立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依法认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派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评阅,指出问题与不足,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与公信度。

三调联动工作总结篇二

三调联动工作有关制度

三调联动工作有关制度

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三调联动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2、成员单位每年要进行相关工作的书面或会议述职;

3、讲评全市三调联动工作。

{三调联动工作总结}.

联合排查制度{三调联动工作总结}.

1、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全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排查工作计划;

3、完成排查工作小结和报表;

4、根据纠纷的性质、类别及轻重缓急进行纠纷分类,提出有效的调解措施;

5、对排查出的重大纠纷和犯罪线索要及时上报和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登记。

联合调解制度

1、对排查出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要统一受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联合调处;

2、最先受理纠纷的单位和部门为主调方,其它单

位和部门为协调方;

3、有明显行业特征的矛盾纠纷,行业单位为主调方,其它单位和部门为协调方。

4、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台帐。

信息通报制度

1、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网络;

2、做好信息的加工处理,保证信息真实可靠;

3、准确填写纠纷信息登记表;

4、及时报告纠纷信息和纠纷调处情况信息。

工作交流制度

1、市每半年、县市区每季度、乡镇每月要进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交流;

2、通报工作交流情况;

3、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推广工作经验。{三调联动工作总结}.

调解员培训制度

1、市、县、乡三级每年要制订调解员培训工作计划;

2、每年要落实调解员3-5天培训任务;

3、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指导;

4、调解员培训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

费预算。

工作督查与考核制度

1、市每半年、县市区每季度、乡镇每月要进行三调联动工作督查;

2、通报工作督查情况,督查情况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3、市、县、乡三级三调联动机构要对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调联动工作总结篇三

三调联动”工作计划

××年“三调联动”

工 作 计 划

××年“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以人为本,重在创建,不断创新机制和特色,以加强专业调解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快建立医患、劳资等纠纷新型调处机制,有效整合三大调解资源,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方式的有效对接,防止和及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订如下工作计划:

一、强化组织领导,理顺工作关系

要按照“三调联动”工作的要求成立领导机构,优化组织领导管理机制。县级“三调联动”办要具体负责活动的研究部署、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要以县乡两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平台,形成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统一由中心受理、分流、调处、督办、报结、回访的调处机制。使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县“三调联动”办公室配备不少于5人以上的调解员队伍,各乡镇调处中心专职副主任不少于2名,并提高专职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进一步强化村居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并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运行管理机制,规范各项调解工作。坚持和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首问负责跟踪督办制度以及及时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二、强化工作重点,创新调处机制

今年的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坟山纠纷,二是医患纠纷,三是劳资纠纷。要重点加大以上三种纠纷的调处力度,提高自身调处化解坟山纠纷、医患纠纷和劳资纠纷的能力。各乡镇(街道)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并实行“有矛盾包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及时处理不安定隐患和纠纷激化苗头,在矛盾纠纷防范调处工作中,实现了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三、强化对接机制,发挥职能优势

全面深化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机制。各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在公安派出所和基层法庭建立调解室,实行调处中心与派出所、法庭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对接。全面深化“检调对接”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和调处中心积极开展以“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工作。全面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充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和谐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多调少判,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和谐诉讼格局。

四、强化基础建设,优化运行质态

县乡两级财政加强经费保障和预算,县级财政要将“三调联动”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县级财政不少于10万,乡镇

财政预算不少于2万,确保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要认真做好各项制度和修改完善工作,努力形成排查、调处、回访、奖惩等一体化的工作制度。并坚持“三调联动”工作例会制度,县“三调联动”办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乡镇每月召开一次,按照“一个矛盾、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要求,落实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度,强化调处责任落实。

××县“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三调联动工作总结篇四

“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论文{三调联动工作总结}.

浅谈“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摘要:“三调联动”机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应运而生的产物。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资源是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其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是整合力量、整体联动、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如何发挥“三调联动”的职能作用,有效化解当前多发多样的社会矛盾纠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成为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简要介绍了当前司法机关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并对该项工作机制的完善进行了浅显的探讨。

关键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69-02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矛盾凸现的时期,特别是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致使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工作,有利于整合调解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一、“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作用

三调联动工作总结篇五

“三调联动”衔接工作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

解”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推动“三调联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XX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指导思想,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三调联动工作总结}.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XX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多位一体”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推动、实施XX乡“三调联动”工作的领导机构。地点设在XX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在乡综治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乡政法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综治专干担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民政所、法庭、国土资源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综治专干兼任;司法所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1、汇总分析各成员单位掌握的各类矛盾纠纷线索和案件线索;

2、就矛盾纠纷提出解决意见,并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分解落

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

3、就矛盾纠纷总体态势作出分析、预判,并提出相应预案;

4、在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问题高发期决定是否向群众发出预警信息。

5、联席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政法及信访部门工作职责:

(一)综治办工作职责:负责本乡镇的矛盾纠纷的协调分办;向上级综治部门汇报本地区“三调联动”工作数据和相关信息,及时总结推广“三调联动”工作经验;定期召集联系会议。

(二)人民法庭工作职责:主管司法调解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指导基层调委会开展工作;做好辖区内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3、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负责涉检矛盾纠纷处理审查、监督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及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4、派出所工作职责;及时调处接处警中涉及的矛盾纠纷,深入开展“警司联调”,做好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逐月及时向“三调联动”办公室报送调解工作报表及相关信息,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5、司法所职责:主管人民调解工作,履行好同级“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深化“三方联调”工作,组织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接待值班、参与涉法涉诉和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6、信访办工作职责:受理、分流、督办、信访案件,协调地

{三调联动工作总结}.

区、部门、单位共同处理跨地区、跨部门信访案件,积极主动做好信访工作与“三调联动”衔接工作。

7、其它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受理、调处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和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报送工作报表及相关信息。

第四章 衔接联动程序

第六条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程序;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诉前告知进行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可以进入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第七条 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程序:公安机关接受报警后,按照“警司联调”相关规定,经审查不构成治安处罚的案件,应当直接进行调解,也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轻伤害治安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第八条 部门联调程序:部门受理社会矛盾纠纷,经审查,属于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纠纷;涉及上级或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调解不成的,提请“三调联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处,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九条 首问受理程序:纠纷受理单位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应及时进行调处;不属于本部门的,应负责咨询、答复、引导、转办、衔接工作,并办理移送转办手续;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牵头调处。对在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将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告知当事人,防止推诿扯皮,激化矛盾纠纷。

第五章 督办考核 责任追究

第十条 督查、督办:联席会议对“三调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三调联动”工作衔接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上报通报督查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统计信息: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受理申请、调解、协议履行等资料台账,逐月及时报送“三调联动”工作报表和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 考核奖惩: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细则,由“三调联动”办公室分半年、年终对各成员单位和下一级组织“三调联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不落实“三调联动”机制,受理移交调处矛盾纠纷不及时、处理不当、工作不力、拖延时间、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件等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部门或单位实行责任倒查。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联席会议经费由乡财政承担。

三调联动工作总结篇六

三调联动工作流程图

三调联动工作流程图

村(居)单位矛盾排查→村(居)单位受理调处→调处不成功→上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查取证→到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调处不成功→领导批示、受理→

启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调处成功→制作协议

调处不成功→当事人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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