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检察院工作报告

来源:记忆力测试 发布时间:2012-10-13 点击:

2017江苏检察院工作报告篇一

2017江苏小高考政治学测考点

必修二《政治生活》学业水平测试考点解读

第一单元 公民的政治生活

考点1:国家的根本属性(A)★

(1)国家含义: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2)根本属性: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考点2:我国的国家性质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A)★★ (1)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具有根本性意义。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考点3: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B)★★★★

(1)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一方面,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民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我国人民民主的真实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考点4: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B)★★★★ 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准的。

(1)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②政治自由: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行使政治自由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③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公民应当履行的政治性义务:①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②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③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④公民有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考点5: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B)★★★★★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表明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①关系:在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权利的实现需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②要求:树立权利和义务意识,把二者统一于行动中。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①依据:在我国,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②要求: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考点6:公民应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B)★★(原表述为“有序与无序的政治参与的区别”)

(1)为什么: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这有利于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不断改善公共管理,创建文明祥和的新社区;有力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等。

(2)怎么做:①遵循法律、规则、程序(准绳);②依法行使政治权利,依法履行政治义务;③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考点7:我国的民主选举方式(A)★★★(原表述为“民主选举的方式”)

(1)民主选举方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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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出发,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选择。

(3)公民要珍惜自己的选举权:选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素养,即参加选举的态度和能力,是影响选举效果的重要因素。是否积极参加选举、认真行使这一权利,是衡量公民参与感、责任感的重要尺度。怎样行使选举权,如何提出自己神圣的一票,是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体现,也是表明公民政治素养高低的重要标志。

考点8: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意义及方式(B)★★★★★★★

(1)公民间接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通过民主选举(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人民代表进入决策机关,参与、审议、监督、制定决策。这是使各项决策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

(2)公民直接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①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拓宽民意反映渠道,是决策机关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②专家咨询制度(适用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③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公民享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的知情权,是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提高决策透明度和公民参与度);④社会听证制度(听证于民是为了决策利民)。

(3)意义:首先,有助于决策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其次,有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再次,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推动决策的实施;最后,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考点9:我国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A)★★(原表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考点10:发展基层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意义(B) ★★★

发展基层民主的意义: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实行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以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人民当家作主有效的途径。有助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考点11: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的渠道(A)★★

(1)信访举报制度;(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3)舆论监督制度(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4)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都是民主监督的新形式。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利。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人,政府将为公民直接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渠道。

考点12:公民正确行使监督权的要求 (B)★★★

(1)Why: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 2

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2)How: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一方面,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必须采取合法形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第二单元 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考点13:我国政府的基本职能(B)★★★★★★★

我国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我国政府的职能是由我国政府的性质决定的:我国政府是_____的执行者和_____的捍卫者。其基本职能包括:

(1)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国家主权、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协调内部矛盾、保护财产不受侵犯等。

(2)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3)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宣传科学理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展科教文卫体事业。

(4)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环保,公共设施,医疗保险,人口控制。加强社会建设。政府要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府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政府履行基本职能,有效发挥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一切。

考点14:我国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B)★★★★

(1)我国政府的宗旨:为人民服务。

(2)我国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对人民负责。坚持这一原则的要求是:①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②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我们的政府不断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③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其哲学依据是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

考点15:我国政府为公民求助或投诉提供的途径(A) (1)开设热线电话。

(2)设立信访部门。

(3)推行电子政务。

(4)依法建立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法律途径)。

考点16:我国政府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B)(新增加的考点)(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政府权力的行使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政府必须审慎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1)在科学决策方面,不断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2)在民主决策方面,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决策能够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3)在依法决策方面,坚持决策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决策的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政府的决策关系着国计民生。为减少决策的失误,我国政府正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

考点17: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A)★ 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这个机制,一靠__,二靠___,二者缺一不可。加强法制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1)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院、法院)、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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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政府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制部门的监督等。

考点18:政府有无威信的标志(A)★★★

(1)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是否被人民自觉地认可和接受,这是区别政府有无威信的标志。

(2)从根本上讲,一个政府是否有威信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

(3)有威信的政府必定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廉洁、高效、团结合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讲信誉的政府、促进社会发展的政府。

第三单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考点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A)★★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②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①性质: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②职权:本行政区域内一切重大问题,都有它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在其行政区域内行使: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考点20:人大代表的职权(A)★★

(1)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人大代表的产生与任期: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3)人大代表的职权: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要与人大职权区分)

(4)人大代表的义务:①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③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④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对违反人民意志、损害人民利益的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罢免。

考点2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A)★★(原表述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最重要特点——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含义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考点22: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②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④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等。这一制度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宗旨,真正保障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鲜明的特点。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无比的优越性。①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②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③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④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C.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为了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它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考点23: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与宗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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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___,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_____,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_____。(两个先锋队,三个代表)

(2)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考点2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

(1)中国共产党的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2017江苏检察院工作报告}.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①才能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②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③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考点25: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A)★★(原表述为“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含义”)

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1)科学执政:就是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制度和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2)民主执政: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3)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

(4)三者关系: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有利于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考点26: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A)(新增加的考点)(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宪法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13亿中国人正以崭新的形式表达对宪法的敬畏。宪法不仅是管住其他法律的“根本大法”,也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最大“靠山”。

(2)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①从内容上看。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

②从效力上看。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③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同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为严格。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性纲领,被称为“法律的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4)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5)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①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②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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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检察院工作报告篇二

2017年江苏省考行测诉讼法重要考点

2017年江苏省考行测诉讼法重要考点

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依靠群众。(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9)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0)审判公开。(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3)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5)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16)实行刑事司法协助。

2.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或者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审判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

(4)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5)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程序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2)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

(3)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对等原则,即在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民事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或企业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4)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准则。

(5)辩论原则。

(6)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等几个阶段构成。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3)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上诉而发生,因此也叫上诉审程序。

(4)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

5.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系指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准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主要有:

①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

②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限制原则;

⑥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相对人对下列九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行政诉讼的程序

(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它由依次相互衔接的四个阶段构成,即起诉、受理、审理、裁判。

(2)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从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行政诉讼的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视不同情况对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几类判决: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违法或无效的判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2017江苏检察院工作报告}.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即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告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来看,重作判决不是一个独立的判决,它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重作判决的作出适用两个条件:(1)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2)

同时认为如果被告不重新作出行为(新的行为)就不利于维护国家的利益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判决。即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告履行某种职责的判决,其实质是对被告不作为行为的一种强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如下:(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如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侵害时,公民请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公安机关拒绝。(2)被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被告虽表示愿意履行职责,但履行不及时。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时,应在判决中明文规定最后的履行期限。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对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

——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单独作出,也可同其他判决一并作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赔偿判决的适用条件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17江苏检察院工作报告篇三

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7年度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本次考录,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单位考试录用7651名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2日至1999年1月18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6年1月12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公安、森林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报考人民法院、检察院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0”~“79”)的人员还须具备考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具备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录对象及有关要求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职位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2.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省监狱、戒毒管理系统的职位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司法行政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设区市以下机关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地和户籍范围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考录简章中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县管体制区或设区市市辖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4.定向考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2”),考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5.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考录对象为:本设区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本设区市所属村(社区)任职的省、设区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6.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我省设区市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

7.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考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五年、任现职两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设区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等人员)。优秀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并在考录简章中公布。 2014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现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考录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

二、报名办法

(一)考录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的考录计划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信息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门户网站()、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江苏省公务员局门户网站(gwy.jshrss.gov.cn)、江苏省人事考试网(rsks.jshrss.gov.cn)及各设区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网址:

省级机关职位:江苏省人事考试网(rsks.jshrss.gov.cn)

各设区市职位:各设区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见附件2)

省以下垂直机构职位:职位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7年1月12日9∶00至1月18日16∶00;资格初审时间:2017年1月12日9∶00至1月20日16∶00;缴费时间:2017年1月12日9∶00至1月21日16∶00。

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名时可就近选择省内笔试考区。

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48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通过初审后进行缴费,完成缴费后,报名方为

有效。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2017年1月12日9∶00至1月18日16∶00期间,报考资格未审核或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7年1月18日16∶00至1月20日16∶00期间,报考资格未审核或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报名时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2.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考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在相关网站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补报名时间为2017年1月22日9∶00—16∶00。

3.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并参加笔试后,于2017年3月13日-14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减免笔试考务费用手续。{2017江苏检察院工作报告}.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17年3月7日9∶00至3月10日24∶00。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解决(考务咨询电话见附件2)。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一)笔试

1.笔试类别

笔试公共科目实行分级分类考试,考试类别分为A、B、C三类,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考试范围见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的人员,除了要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外,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大纲请在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省公安厅网站查询。

2.笔试时间安排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7年3月11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2017年3月12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9∶00-11∶00

本次公共科目笔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在徐州、扬州、苏州和南京设置考点。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3.笔试成绩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各类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7年4月上旬在省、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查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也同时在上述网站查询。

(二)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

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的人选。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各占40%、30%、30%比例合成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面试前,招录机关须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有关网站公布。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对未形成竞争的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成绩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报考人员。

部分职位按要求设置面试阶段的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设置情况及相关事项在省、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上统一公布。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方法为:一般职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原则上笔试成绩占50%、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35%(笔试、面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和合成后的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四、体检考察和公示录用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总成绩相同,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和体能测评在面试前进行,其参检比例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等部门研究确定。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招录机关从考试成绩、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拟录用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能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被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我省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五、考录政策咨询电话及有关信息发布网址

江苏省2017年考录公务员相关政策要求详见《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对考录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以及基层工作经历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省级招录机关咨询电话见附件1,各设区市考录咨询电话及查询网址见附件2。

如有疑问,还可拨打下列咨询电话:

考录政策咨询:(025)83236151、83236050、83392044

考务技术咨询:(025)83236085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7∶30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1.省级机关考录咨询电话

2.各设区市考录咨询电话及考录信息发布网址

附件1 省级机关考录咨询电话.docx

附件2 各设区市考录咨询电话及考录信息发布网址.docx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7年1月

2017江苏检察院工作报告篇四

2017江苏公务员招聘考试录用7651人要求

报考条件、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2日至1999年1月18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6年1月12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公安、森林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报考人民法院、检察院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0”~“79”)的人员还须具备考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具备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录对象及有关要求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职位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2.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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